案
例
刘某是某社区超市的理货员,月薪3800元。临近春节,超市积压了大量高价年货礼盒和临期食品。为减少损失,经理告知员工:“本月公司现金流紧张,大家工资里扣除1000元,用等值的年货礼包和零食组合包替代。这都是好东西,拿回去过年正好用。”
刘某和其他同事对此非常不满。这些年货包装华而不实,实际价值远低于标价,且部分食品临近保质期,大家既不愿自用也难以转卖。刘某多次要求全额发放货币工资,均被超市以“福利发放”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刘某和同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因此,超市的行为属于变相用实物支付工资,违反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法律规定。超市应当以人民币形式全额补发刘某等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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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编辑:薛秋静
审核:段慧敏
主审:丁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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