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陶萌璘
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负有妥善保管、返还委托人交付艺术品的职责,若未尽到义务,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明确了拍卖公司的保管义务及艺术品损失认定标准,为规范艺术品拍卖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4月,王某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将祖传的孔雀绿釉镂空雕天球瓶委托该公司展览、拍卖,王某为花瓶自定最低成交价70万元,并支付服务费1.02万元。一个月后,该花瓶在香港韦尔斯春季拍卖会上流拍。
未征得王某同意,该拍卖公司以“月饼礼盒”为名,通过快递邮寄返还花瓶,且仅为花瓶保价2万元。花瓶在运输途中毁损,王某从快递公司获得2万元理赔款,而花瓶残骸已被回收,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其具体价值。随后,王某将该拍卖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8万余元,并退还服务费1.02万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委托艺术品由拍卖公司保管,公司需保证艺术品安全,故拍卖公司应承担花瓶自交付至返还期间的保管责任。涉案花瓶系贵重易碎艺术品,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但其在未约定返还方式的情况下,擅自选择普通快递邮寄,未尽到专业保管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且其主张系按王某要求邮寄,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花瓶毁损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因无法司法鉴定花瓶价值,合同约定的70万元保留价不必然反映真实价值,而拍卖会上形成的32万港币(折合人民币28万余元)最高竞拍价,是市场对该艺术品价值的客观反映,可作为损失参考依据。扣除王某已获得的2万元快递理赔款,法院判决拍卖公司赔偿王某26万余元;因拍卖公司已履行展览、拍卖等合同义务,驳回王某退还服务费的诉求。一审判决后,拍卖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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