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杨宏生)商场“罚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长期以来,商场对商户进行“罚款”似乎成为双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存在就一定合理吗?非也!商场“罚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笔者近日梳理多份民事判决书看到,商场“罚款”花样繁多,“罚款”的理由五花八门。比如,商户装修逾期开业、未按时上班打卡、店员私自收款、着装不合规范、未按要求使用购物券、营业时间短暂脱岗、未完成销售额、有顾客投诉等,都会遭遇商场罚款,少的被罚几百元,多的被罚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更多。
事实上,商场之所以事无巨细地管理商户,就是要保障经营秩序、提升经营效益、维护整体形象。对商户进行精细化的商业管理,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商场热衷于“以罚代管”,其几乎所有的“商管”行为最终都异化为“罚款”的理由。面对“罚款”,一些商户往往选择默认,尽管心里不悦但还是要服从“管理”。就这样,多年以来,商场和商户似乎都已经“习惯成自然”。
但无论如何,商场“罚款”问题必须重视起来。问题何解?首先,要厘清商场和商户的关系。现实中,两者强弱失衡。毕竟,商场手握稀缺资源——优质地段的客流、场地和运营权,而商户几乎没有对等的协商话语权。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是租赁还是联营,抑或兼而有之的双轨制,商场和商户之间是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两者从来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且商场绝不能凌驾于商户之上。
其次,要辩明商场是否拥有“罚款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商场作为普通的经营主体,并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本就不具备“罚款”的资格。
对于“罚款”的性质,有商场辩解称是违约金。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些商场对商户过度管理,一味加重商户责任而刻意减轻商场义务。当初其合同约定的不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商户权利,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商户,动辄设定与实际损失不对等的高额罚金或违约金,本身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不应具备法律效力。
总之,商场应主动转变“商管”思路,用服务思维替代逐利思维,用协商共治替代单向处罚。商场要回归“服务者”的本位,让商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打造有温度的消费场景,协同提升综合服务质感,这样才能构建良好的商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