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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南部市民反映,在城区XX发超市内出现顾客携带宠物犬进入生鲜食品售卖区的情况。宠物在食品经营区域随意穿行,引发不少市民对超市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管理的质疑。

从市民拍摄的现场画面可以看到,一只小型宠物犬出现在超市生鲜售卖区域,在蔬果货架、冷藏食品柜旁的通道内活动,周边就是集中摆放的生鲜食材,旁边还有正在选购商品的顾客与超市工作人员。市民表示,超市是食品集中售卖的公共场所,生鲜区更是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区域,宠物随意进入却无人劝阻,难免让人对超市的卫生管理打折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等食品经营区域,除导盲犬等特种工作犬外,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宠物进入食品经营场所,存在三方面明显隐患: 一是食品安全风险。宠物毛发、皮屑易脱落,体表可能携带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在生鲜区、散装食品区活动容易污染食品包装、货架甚至食材本身,增加食品污染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是公共安全隐患。超市人流密集,宠物受环境刺激易受惊跑动,可能冲撞老人、儿童,甚至引发抓伤、咬伤等意外,也容易造成顾客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是公共卫生影响。宠物掉落的毛发、分泌物会加重公共场所清洁负担,破坏整体购物卫生环境,影响其他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层面:《食品安全法》没有出现“禁止消费者携带宠物进入就餐区”的直接文字表述,但确立了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远离污染源、保持环境卫生的强制性义务。宠物身上毛发、皮屑、寄生虫、致病菌客观上具备污染源属性。该义务主体是餐饮经营者,经营者有义务采取管理措施,防控污染源进入就餐、食品处理区域,并非直接对消费者作出禁止性处罚条款。

作为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场所,超市本应在入口设置明确的禁入提示,安排工作人员对携带宠物的顾客及时劝阻。此次宠物随意进入生鲜核心区域,也暴露出超市现场管理存在明显疏漏。
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不携带宠物进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公共区域;同时也提醒超市等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守住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安全、卫生、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