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意见》紧紧围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展开,既注重依法规制滥用恶用人工智能的违法乱象、加强数字时代民生权益司法保障,又旗帜鲜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加大人格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切。为此,《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第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大规模、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基石。为平衡、兼顾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意见》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第三,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屡被曝光,“仿冒名人带货”也倍受关注。我们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及时亮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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