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5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于2025年12月19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财政局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至2027年3月25日止。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财政局代为行使。委托表决权协议签订后,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合并计算,双方构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远兴建设公司出具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说明远兴建设公司与财政局于2025年12月19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财政局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至2027年3月25日止。
二、双方基本情况
(一)表决权委托人
表决权委托人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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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权受托人
表决权受托人永安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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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9日,永安市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YCKF9U
法定代表人:陈栩,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法定代表人:林华 职务:局长。
(二)协议主要条款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2.甲、乙双方于2025年11月21日签订了《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终止将持有的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5〕90号),要求责令改正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恢复执行原协议约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具体委托事项与委托期限等相关事项均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不再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壹份。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股票代码:00066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通讯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通讯地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永安市财政局以及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或审批。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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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安市财政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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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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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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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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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也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永安林业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于2025年12月19日签署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至2027年3月25日止。因此,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于未来6个月内减持永安林业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1.永安市财政局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2.远兴建设公司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
永安市财政局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远兴建设公司12,611,300股(持股比例为3.75%)的永安林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获得委托表决权后,财政局拥有26,160,865股永安林业表决权,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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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永安市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签署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9日,永安市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YCKF9U
法定代表人:陈栩,职务:执行董事。
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法定代表人:林华 职务:局长。
(二)协议主要条款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止。
2.甲、乙双方于2025年11月21日签订了《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终止将持有的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5〕90号),要求责令改正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恢复执行原协议约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乙方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甲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具体委托事项与委托期限等相关事项均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不再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壹份。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无。
四、本权益变动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无。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25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远兴建设公司因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2.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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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