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合格
商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情简介
老张和老伴儿一起逛某超市时看到一则促销宣传广告:购买一台480元的大型落地电风扇还赠送一台120元的微波炉。老张和老伴儿商量着,家里的一台落地电风扇损坏后没有修好,正缺一台微波炉,于是老张就花费480元购买了大型落地电风扇,超市也如约赠送一台价值120元的微波炉。后因微波炉无法正常启动,老张就带着微波炉找到超市,要求退掉微波炉或更换一台可以正常使用的微波炉。但商场工作人员拒绝老张的请求,回复老张微波炉是赠送的物品,不换不退。双方协商未果,老张遂将某超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返还老张微波炉价款12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律师分析

湖北宜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覃文刚: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搭售的赠品,不属于一般意义的赠与,实质上也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超市在向老张销售电风扇时赠送的微波炉也属于商品,超市必须保证该赠品在使用时具备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老张在使用微波炉时发现无法正常启动,不具备正常使用性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超市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超市退货或者更换、修理。
普法小提示:
1.促销“赠品”质量受法律保护。商家以“购买主商品赠附属商品”形式开展促销活动提供赠品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与,本质上仍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家也需确保提供的赠品符合正常使用所需的质量、性能及用途,不得因“免费赠送”而免除质量责任。
2.维权需留存关键证据。消费者参与促销活动购买商品及获得赠品时,应妥善留存促销广告、购物发票、商品合格证、瑕疵证明(如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以便后续与商家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消费者购物时应擦亮眼睛。要仔细查看商家促销规则,明确赠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及质量承诺,切勿轻信“免费赠送”“概不退换”等模糊表述,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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