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舒圣祥税务律师
有境外收入、海外账户的朋友,务必重视税务部门近期释放的官方信号。
近日,新华社援引税务部门消息明确指出,纳税人需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全面自查。这则提醒背后是CRS信息交换深化背景下税务监管升级的重要导向,蕴含双重关键信号,关乎每一位海外资产持有者的合规权益,不可掉以轻心。
此前网络盛传“境外所得补税追溯期将拉至2017年”,引发不少市场恐慌。事实上,“追溯期”并非严格法律概念,该传言的源头大概率与2017年中国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启动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相关——这也意味着,自彼时起,个人海外存款、投资分红、房产租金等资产动态及收益情况,国内税务机关已能通过跨境信息交换掌握。
此次税务部门明确聚焦“近三年”,实则是双重态度的传递:一方面是辟谣释善意,依据《税收征管法》,一般税款追征期为3年,税款金额10万以上可延长至5年,此次限定近三年相当于主动限缩追征范围;另一方面更是监管动真格的官宣,过去依靠“藏钱海外”规避个税的时代已彻底终结,随着CRS数据交换的常态化,跨境避税的“灰色空间”已被堵死。
官媒同步发声的核心意图十分清晰,自查是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的容错机会,自查阶段结束后,必将启动全网范围的详查与严查,侥幸逃避征管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存在境外所得的纳税人而言,需重点梳理几类收入类型,包括境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海外投资分红、股权及基金收益,境外房产租金、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境外金融账户产生的利息、偶然所得等。
这里需要明确主动补报与被查处的核心差异:主动补报大概率仅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无需承担罚款,更不会影响个人征信;若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要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将面临高额罚款,征信也可能留下污点,后续跨境金融活动、出入境等均可能受到限制,最终得不偿失。
在境外所得申报问题上,不少纳税人存在认知误区,其中两类误区最为典型。
其一,认为常年在海外工作就无需申报境外收入。这一观点存在明显偏差,中国个税法中“有住所”的判定,并非以国内是否拥有房产为标准,核心在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根基是否在国内,即“习惯性居住”原则。即便长期在海外工作、学习,只要最终计划返回中国生活,就属于中国税收居民,需依法对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履行申报义务,短期离境并不影响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此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同样属于税收居民,需合规申报全球所得。
其二,担心海外已缴税款后国内还要重复补缴。事实上,税法明确规定境外税收抵免政策,专门用于避免双重征税,但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一是主动申报,需在个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境外所得及已缴税额;二是凭证齐全,需妥善保留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作为抵免依据。
从监管重点来看,在香港、新加坡等低税地区取得收入的人群需格外警惕,这类地区属于CRS信息交换核心区域,且与国内税率差异较大,潜在补税空间及监管风险均处于高位,是此次自查及后续严查的重点对象。此外,持有离岸公司、海外信托、跨境投资账户的人群,因资产架构相对复杂,需额外梳理资产收益的涉税属性,精准区分各类所得的申报范围,避免因架构繁琐导致漏报、错报问题。
需强调的是,境外所得申报涉及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所得定性、抵免额度计算、凭证整理等多个专业环节,任一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税款,严重时还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因此,若存在不确定自身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收入类型复杂(如股权、信托收益)不知如何梳理、境外已缴税但凭证不全无法确定抵免额度,或已收到税务机关自查提醒及问询通知等情况,建议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协助,精准把控合规风险。
CRS时代,海外资产的核心逻辑已从“隐藏”转向“合规”,主动开展自查、依法完成申报,并非额外负担,而是对辛苦积累财富的最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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