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今天(12日)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内卷式”竞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链长、覆盖面广,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当前,汽车行业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南》立足当前汽车行业发展实际,进一步明晰行为边界,统一监管规则,引导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南》共五章28条, 其中提出,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整车及零部件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等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其中提出,汽车销售企业利用以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二)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等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
(三)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等,降价促销时标注的被比较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本次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以贷款购车、购买保险等作为价格附加条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显著标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对汽车价格、赠品价值、售后服务费用等作出承诺但未兑现;
(六)通过低价宣传吸引消费者,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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