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杨女士(化名)向成都日报热线962211反映,4岁小孩在商场被工作人员端着的滚烫开水烫伤面部及颈部。事发后,商场一度将事故归为员工个人行为、拒绝担责,引发家长强烈不满。经过多轮协商,商场最终致歉并赔付1万元。

8月6日,杨女士带着孩子在商场公共通道步行,孩子没有奔跑、冲撞等行为,正常行走过程中,被一名在岗员工手中端着的无盖开水泼洒烫伤。经医院诊断,孩子面部、颈部、胸部出现5%以上二度烫伤。
“孩子才四岁多,烫伤之后整夜哭闹,我们家人轮流守着,生怕孩子抓挠伤口引发感染。”杨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地点位于商场人流密集的公共通行区域,商场饮水取水点设置在顾客主通道旁,没有任何物理隔离、围挡防护,也无专人管理,长期默许员工端着敞开的高温开水在客流通道随意穿行,本身就是重大安全管理漏洞,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事发之后,双方协商却并不顺利。商场方面最初的说法是,员工喝水属于个人行为,商场不承担责任,只协调消费者和员工所属店家沟通。涉事员工也曾联系杨女士,表示自己只能承担200元赔偿。
杨女士提出诉求,商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孩子不留疤痕,赔付5000元;一旦出现疤痕,后续治疗费用由商场承担。可商场最初只愿意拿出5000元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被杨女士拒绝。让杨女士难以释怀的,是事故发生后的态度。“从头到尾,商场没有主动过问过孩子的伤情,一直反复强调自身没有责任。”
17日,记者了解到,经过反复沟通,涉事商场向家属和孩子道歉,并赔付1万元现金。据杨女士反馈,经医生复查确认,孩子大概率不会留下永久性疤痕,面部色素色差可在2至3个月内逐步恢复。

四川蜀联律师事务所向海平律师表示,商场将伤人事件归为员工个人行为,于法无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小孩正常通行,不存在过错。商场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高温热水这类风险源,应当做好隔离、管控,防范意外伤人事件。商场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付,属于对法律责任的错误解读,是典型的推诿免责说辞。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受伤,应当保留病历、报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