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达之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经营的朱砂制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1月6日,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贵州达之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朱砂销售区悬挂3块归属铜仁市万山区物之灵朱砂雕刻压膜有限责任公司的荣誉牌匾,现场无法提供牌匾权属印证资料。当事人虽取得荣誉使用授权,但牌匾及悬挂区域未标注原荣誉持有企业名称,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荣誉系当事人自有,借此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对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寿昌销售不合格足银手镯案
2025年10月2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转办流通领域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经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足银手镯镉元素含量不符合GB 28480-201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共计加工不合格手镯5只,货值金额1833.6元,违法所得458.4元,当事人无完整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福晟特色工艺文化馆对其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21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平台转办、贵州110移送警情线索开展核查。当事人工作人员销售“金镶玉墨玉生肖”商品时,对外宣称商品黄金重量为一克多一点,经抽样送检,该商品含金实际仅0.2339克(含胶),宣传内容与实际检测结果严重不符,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后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碧江区裕丰工艺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朱砂饰品案
2025年7月,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开展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铜仁市碧江区裕丰工艺品加工厂生产的朱砂饰品抽样检验,涉案观音吊坠、福袋挂坠硫化汞含量未达到DB52/T 1559-2021《朱砂工艺品》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计生产不合格观音吊坠35件、福袋挂坠205件,全部未销售,货值金额51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等从轻处罚情节,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贵州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朱砂饰品,没收扣押的不合格朱砂饰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梵晶工艺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朱砂饰品案
2026年1月,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特色工艺品专项检查时查实,铜仁市梵晶工艺品有限公司销售硫化汞含量不达标的不合格朱砂饰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极低且已自行停业,社会危害轻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朱砂饰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隐光阁饰品店伪造产品产地案
2025年6月17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店内59件翡翠悬挂标注“产地:缅甸”的标签,无法提供任何产地证明材料,虚构产品产地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伪造产品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新闻记者 瞿浩然
编辑 陈美伊
二审 李劼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