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董楠)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指出,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增加了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畅通循环。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通知》明确了账期起算方式。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月度供货2次及以上的连续性供货,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应多于1个月),每个供货周期结束后即对该周期内的交付货物进行集中对账,自该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通知》对验收工作作出时限规定。汽车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约定送达时间1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数量完成接收,并在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确需通过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接收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下线检验。
在支付期限方面,《通知》要求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汽车企业作出供应商账期承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不应超过承诺期限。汽车企业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账款的,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
支付方式方面,《通知》鼓励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合理控制使用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

(图源:官网截图)
《通知》还明确了议价期间支付要求。若为连续性合作,可参照双方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90%);若为非连续性合作,可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70%以上(含)先行支付,并按照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通知》对中小企业给予优先保障。鼓励汽车企业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60天内完成支付,鼓励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应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鼓励大型汽车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
此外,《通知》倡导汽车企业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签订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不能无视成本底线、隐性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要求降价,不能以缩短账期为由压低供货价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常态化推动优化账期工作。对应付账款规模大、故意拉长账期或被中小企业投诉较多的汽车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惩处。
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供应商账款支付管理制度,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完成半年度、年度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