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9月8日消息(记者王海)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执法工作中查实,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同一辆4轴货车,先后两次在G65包茂高速路段出现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执法部门结合相关调查取证,针对两起违法事实分别拟定行政处罚意见。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途径均无法向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规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限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法律文书送达完成。
公告如下: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渝D91768号车辆于2026年06月03日17时44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4轴货车,车货总重65.90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四十五条情节一般的裁量阶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0.00元(壹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260号)。
重庆华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渝D91768号车辆于2026年06月03日23时54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4轴货车,车货总重67.50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四十五条情节一般的裁量阶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263号)。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机关获取上述文书: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包茂高速G65渝北收费站旁;电话13368287106。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