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祥曾任职固始县某某石油气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在其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09 - 2018 年,他将个人及亲属日常消费、旅游等费用,以差旅费、办公费等名义在公司列支报销,累计贪污 51.445888 万元。2013 年末 - 2017 年,张某祥多次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公司借支现金并出具 “借条”,随后通过虚构液化石油气购气业务,伪造购气款收据,冲抵前期借款,侵吞公款达 1037.9799 万元。2022 年,为掩盖犯罪所得,他使用未成年女儿身份开设银行账户,存入 43.59 万元并进行转账操作。
庭审中,张某祥坚称公司实际为其个人所有,否认贪污指控,还辩解洗钱罪涉及款项为合法来源。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主张公司实质是民营企业,张某祥不构成贪污罪;同时认为洗钱罪指控资金来源存疑,相关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固始县某某石油气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某祥受委派从事管理、经营工作,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而洗钱罪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已退缴的 33 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1056.425788 万元。刑期自 2023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35 年 4 月 3 日止(留置 69 日折抵有期徒刑 69 日) ,冻结的 40 万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 60 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瀛台律师分析本案,本案存在诸多争议与难点。其一,公司性质认定存疑。张某祥及其辩护人主张公司虽形式上为全民所有制,但实质是民营企业,理由包括公司在张某祥接手前资不抵债、运营资金多为其个人筹措、主管单位监管缺失等;而公诉机关则依据工商登记、任职文件等证据,认定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争议直接影响张某祥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二,犯罪主体界定复杂。若公司被认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张某祥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同观点。辩护人强调张某祥是企业承包者,其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但从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看,主管单位对其有任命文件,其管理经营行为体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这一界定关乎罪名是否成立。其三,证据认定标准严苛。在洗钱罪指控中,公诉机关需证明涉案资金与贪污犯罪的关联性,但由于资金来源可能存在混同,且张某祥提出合法资金来源的抗辩,使得证据链的完整性难以充分证明,这也是法院最终未认定洗钱罪的关键,凸显了刑事审判中证据认定的严谨性与难度。
在贪污罪认定方面,辩护人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性质和张某祥主体身份。从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看,公司工商登记、任职文件等均表明其全民所有制性质,张某祥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其通过虚报费用、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明确,构成贪污罪。
对于洗钱罪,虽然张某祥有转移资金行为,但公诉机关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资金确属贪污所得,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未予认定。这体现了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司法机关在指控犯罪时需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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