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1月30日,湖南湘潭一派出所龙某将辅警刘某制作好的虚假《立功表现》私自加盖派出所公章,并随同《举报材料》等一起交给陈某、马某,两人后将该立功材料递交给法院。后马某送给龙某现金1万元,龙某将其中8000元分给刘某,自己获利2000元。
2024年2月底,龙某应马某请托,前往法庭,在《立功表现》材料上签署本人名字。同年3月6日,龙某又应马某请托,安排刘某为陈某制作了一份报案询问笔录,并将时间落款为2024年1月8日。
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向龙某核实郑某的抓获经过时发现,龙某为陈某伪造的立功表现材料存在举报时间晚于案发时间的问题。因无法完成请托,龙某要求刘某退其8000元,后将1万元现金退还给马某。
一审认定,2023年12月,陈某(已判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取保候审。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为寻找立功线索减轻处罚,以达到判处缓刑的目的,于2024年1月上旬请亲戚马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
后马某联系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云塘派出所民警龙某,并请托龙某为陈某寻找立功线索,帮助陈某判处缓刑。龙某将派出所辅警刘某介绍给马某、陈某认识并接受两人吃请。此后,龙某安排刘某寻找合适的案件,刘某提议用该所正在侦办的郑某赌博案作为立功材料,龙某遂授意刘某去具体制作虚假立功表现材料。

法院审理时,也未认定陈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龙某、刘某任职派出所民辅警期间,徇私情私利接受请托、收受财物,违规出具虚假立功材料,意图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龙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龙某系坦白、刘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去年9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龙某、刘某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因不服一审判决,龙某提起上诉。去年10月31日,湘潭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