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付职工薪酬与工资数据“不同步”?
3个原因帮你理清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不少财务小伙伴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季报里的“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个税系统导出的工资收入数据总是对不上。明明都是和工资相关的数据,为啥会出现这种“不同步”的情况?今天就为大家梳理背后的原因,看完您就清楚啦!
01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什么?
是指“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02 造成“数据差”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把“应付职工薪酬”当成“实发工资”
原因:漏算了企业“代扣代缴”的钱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应发工资(含代扣代缴部分),而不是“实发工资”(员工到手的钱)。
举例说明:
假设员工小李的“应发工资”是10000元(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总额),其中:个人社保800元+公积金500元+个税200元=1500元(由公司代扣代缴),小李到手的“实发工资”=10000-800-500-200=8500元。
账上“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是10000元,而个税系统申报的“工资收入”,按规定是小李的应发工资10000元(即“税前工资”)。如果按“实发工资8500元”填季报,就会出现个税系统的10000元的数据差异!但只要按“应发工资(含代扣代缴部分)”填报,两者其实是能对上的。
情形二:按“计提工资”申报个税
原因:个税申报的“工资收入”和“实际发放时间”不匹配
个税申报的“工资收入”,必须是“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遵循“收付实现制”;而“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也是实际支付的金额(即“发放时”才计入借方)。
举例说明:
情况1:公司8月计提了员工工资(比如10万元),但9月才实际发放。这时候,8月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为0(没发放),但如果8月就按计提的10万元申报个税,数据自然对不上;
情况2:公司10月发放了9月的工资(比如8万元),这时候10月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是8万元,个税系统也应在10月申报8万元,两者才能一致。
简单说:个税申报的“工资收入”,必须和“实际发放时间”匹配,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能提前申报,否则数据就会对不上。
情形三:福利费申报了个税,但不计入“工资薪金”
原因:没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核算
比如公司给员工发了节日福利、组织体检、发放团建补贴等,按税法规定,这些福利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但从会计核算来看,这些福利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的,不会体现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里。
举例说明:
公司给10名员工每人发了2000元中秋福利,合计2万元。这笔钱会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但个税系统需要并入工资收入申报2万元。这时候,企业所得税季报的“实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就会比个税系统的“工资收入”少2万元。
这种属于合理差异,只要留存好福利费的发放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员工签收单、公司福利制度文件等),证明业务真实合规,就不用担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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