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许蒙蒙 邵芳
“顺”走超市六瓶蜂蜜,累计价值200余元。看上去数额不大,殊不知,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5月26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原来,张某母亲患病,听闻蜂蜜对身体调养有益处,张某便在超市购物时顺手拿了一瓶蜂蜜。在随后的近两个月内,张某又以购物为由,先后五次去该超市“顺”走五瓶蜂蜜。超市工作人员在盘点时发现多瓶蜂蜜被盗,查看监控发现系张某所为,遂报警。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六瓶蜂蜜的犯罪事实。
2025年8月,该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官陷入了思考:六瓶蜂蜜,总价值200余元,看上去数量不大,但张某六次盗窃蜂蜜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构成盗窃罪。张某为母亲调养身体盗窃蜂蜜的动机虽然情有可原,但决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网开一面”,也不能“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该院调查发现,张某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为母亲调养身体而盗窃蜂蜜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盗窃总数额较小。在案发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其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2026年1月13日,襄州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同意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当场对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你为母亲治病盗窃蜂蜜,孝心可悯,但行为不可取。”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道:“我保证这辈子绝不再犯法了。”随后,该院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提醒,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认定为“多次盗窃”,无论金额多少,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构成盗窃罪,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小事一桩”,最终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