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佳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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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便会致使案件难以推进。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悬赏”制度,将为案件的推动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结合实务情况,对执行悬赏制度进行解析。
Q1
什么是执行悬赏?
执行悬赏指的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来“悬赏”其他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旦有关人员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则法院应按照悬赏公告内载明的方式向该人员发放悬赏金。
Q2
如何启动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在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申请书》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①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常见的金额为执行回款金额的10%—30%。
②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申请执行人需要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线索使得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清偿的,其自愿向提供线索人员支付悬赏金;
③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详见下面Q3
④其他需载明的事项等。
Q3
执行悬赏公告的发布平台有哪些,
费用由谁承担?
1.常规媒体平台: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无需费用。
2.其他媒体平台: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相应费用的,法院应准许。
3.线下平台:线下张贴在执行法院公告栏、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
(附北京某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



Q4
执行悬赏金如何发放?
(本文作者总结了相应口诀)
1.“支付前提是回款”
前提条件:有关人员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清偿的,才可要求支付悬赏金。
2.“关联人员无权领”
若该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则无权领取悬赏金。
3.“从回款中直接扣”
悬赏金一般从执行回款中予以扣减后,由法院直接发放给提供线索人员。若是执行特定物的交付或无法扣减情形的,则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Q5
发布悬赏公告后,
申请执行人能否反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执行悬赏公告亦属于此类。
若发布了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已经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且通过该线索得以执行回款的,申请执行人此时不可反悔;
若申请执行人反悔不予支付悬赏费用,则由法院直接在执行回款中扣划。
Q6
针对执行悬赏公告的律师建议
1.设置合理的悬赏金额
一般常见的悬赏金额为:执行回款金额的10%—30%;
若设置过低金额,则不利于有关人员举报的积极性;若设置过高金额,则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得不偿失。
2.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可申请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媒体平台发布悬赏公告。
3.执行悬赏可作为破解执行困局的最后手段,若案件尚未陷入“死胡同”,建议先行委托专业执行律师进行分析、调查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