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外披露,为深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与机构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及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涵盖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及附则五大板块,系统明确了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核心要素、实施流程及分类监管标准,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清晰可依的制度遵循。
在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方面,《办法》重点设置六大核心评级模块,全面覆盖理财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领域,各模块分值权重划分科学合理:公司治理占比10%、资产管理能力占比25%、风险管理占比25%、信息披露占比15%、投资者权益保护占比15%、信息科技占比10%。同时,《办法》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及级别调整因素,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理财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精准的综合评价,凸显“风险为本、能力导向”的监管原则。
在监管评级实施程序上,《办法》明确监管评级需依次经过机构自评估、监管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核心环节,确保评级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值得注意的是,为适应行业动态发展特点,评级工作结束后,若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理财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可对已确定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实现监管的灵活性与时效性。
在分类监管方面,《办法》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等级数值越大,代表机构风险越高、所需监管关注程度越强。其中,1—2级为经营稳健、风险可控的优质机构,3—4级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需强化监管的机构,5—6级为高风险机构,S级则适用于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市场退出等特殊状态的理财公司,不参与当年评级。该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核心依据,实现“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重。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达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规模的92%,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办法》的发布实施,具有重要的行业引导意义:一是强化监管导向,充分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坚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本源,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是加速行业转型,引导理财公司对标行业先进,补齐投研能力、风控能力短板,提升内生发展动力;三是优化监管效能,助力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聚焦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提高监管的精准性与科学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持续跟踪行业动态,不断提升理财公司监管质效,推动理财公司实现稳健规范发展,进而更好地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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