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或者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发放专用号牌。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骑行时不得浏览手机、全面禁止非法拼改加装、严禁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等。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满可提出延用申请
在生产销售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确保关键配件安全可靠。
同时,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性评估”制度,规定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为确保制度有效落地,各区政府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安全性评估网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废旧电池回收服务,鼓励以旧换新,并确保废旧电池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需经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申请延用。
为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公安交管部门应推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化,以及数字电子识别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并通过增设登记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
对于快递、外卖等行业车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或者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发放专用号牌。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制定算法规则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定期开展算法审核、评估、验证,动态优化算法规则,保障从业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同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保险、统一配发车辆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水平。
严禁超速、逆行、醉酒驾驶、互相追逐等行为
在通行安全管理上,条例明确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类型,完善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则,强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活动。将电动自行车可载未成年人年龄从十二周岁调整至十六周岁以下,要求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乘员头盔。明确绿道和滨水步道的通行规定。
如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违反规定的,可处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进一步放宽,由此前的“电动自行车可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调整为“可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条例对多项非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如规定,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打电话等分心行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区域时应下车推行。同时,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醉酒驾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等行为,构建起全面的非机动车通行规范框架。
针对非机动车非法拼改加装乱象,条例明确,禁止任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机电池、加装车篷座位和照明装置、拆除改动限速装置等。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未处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达到5次的,公安交管部门应通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限期内仍未接受处理的,通知暂扣行驶证一个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暂扣期间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修订后的条例还对停放、充电换电设施管理作出规定。条例规定既有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当改扩建,或者设置临时停放区域,鼓励单位内部设施对外开放。
条例明确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提出安全责任要求。衔接刚修订通过的消防条例,进一步强调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如条例规定,新建的车站、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此外,在电池安全管理上,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督促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上传安全监测数据,履行实时监控、定期巡查检修等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也负有日常安全巡查和及时消除隐患的责任。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