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如果没有线下实体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登记?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需要同时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必须要以线下实体的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Q:
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去哪里办理登记?
A:
1.网上申报
登录“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ydjfw.qingdao.gov.cn/index.dhtml),点击“我要开办企业”模块,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根据页面提示,选择企业类型、填写相关材料,按照线上办理流程完成申报。

2.现场申报
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Q:
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A: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Q:
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A: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一处 朱蓉蓉
校对|王斯佳
审核|孙明、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