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专家认为,办法有利于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
明确监管评级方法
理财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悉,截至2025年12月末,我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为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但是,仍有部分机构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
此次发布的办法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
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至90分为2级,70分(含)至80分为3级,60分(含)至70分为4级,50分(含)至60分为5级,低于50分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理财公司为高风险理财公司。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办法既是对理财行业过去多年转型成果的巩固,也是针对行业现存问题的精准施策,能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引导理财公司从规模竞争转向质量比拼,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格局,最终助力行业稳健发展。
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
办法提出,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等专项监管信息,理财公司有关制度办法、经营管理文件、内外部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理财公司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理财公司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等,并按要求整改。
付一夫认为,办法的核心是通过分级分类监管,规范理财行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具有重要的行业引导意义。
明确分类监管原则
专家表示,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1级、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级、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级、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办法的出台是完善理财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中国城市专家网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对记者表示,通过分级分类监管,能够更精准识别和防范风险,推动理财公司稳健经营。对评级较高的公司给予创新业务试点支持,有助于激励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存在风险的机构加强约束和处置,则体现了“早发现、早处置”的监管思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该办法有助于引导理财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利于加快行业转型发展,引导理财公司提升投研能力和风控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升理财公司监管质效,推动理财公司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