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商品“货不对板”、个人信息遭过度采集、预付卡退费遇阻……3月31日,滇黔桂消费维权联盟公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聚焦景区服务、商品交易、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突出问题,以案为鉴警示行业乱象,撕开多领域消费痛点,为市场监管与行业规范敲响警钟,也为消费者擦亮“避坑指南”。
1.广西桂林某景区特价票纠纷案
2025年11月1日,桂林某景区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双十一促销通知,消费者可于2025年11月11日零点起通过指定平台抢购69.9元特价门票,使用期限为一年,使用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30日。该活动因优惠力度较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众多消费者于2025年11月11日零点涌入平台抢票时,却发现无相关活动入口,致电景区客服也未获明确有效解决方案。稍后平台恢复正常,部分完成交易的订单仅下单两分钟后被平台自动退款,且门票使用截止时间缩水至2025年11月30日,与景区前期宣传的一年有效期差异巨大。消费者认为景区未履行促销承诺,涉嫌虚假宣传,遂集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桂林市兴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投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经核查,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为景区官网及各抢票平台接口突发技术故障,且平台的票价信息录入出现错误。为妥善处理相关群体投诉,兴安县市场监管局约谈景区运营公司负责人,责令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失。运营公司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排查修复接口故障,短时间内恢复各平台抢票通道,并安排专人向游客反馈问题解决情况。相关平台紧急更正门票有效期信息,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杜绝类似失误发生。经多方努力,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完成交易的订单均被确认有效,已售门票可在2026年11月30日前使用。景区还就本次事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获得多数消费者谅解。
2.广西梧州苏某某、童某某生产、销售添加麻黄碱凉茶公益诉讼案
2022年初至2023年10月,苏某某、童某某在梧州市长洲区经营凉茶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制“寒咳茶”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麻黄草,市场监管部门从其店铺及7家加盟商处查获的茶底原料均检出麻黄碱成分。经调查,两经营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持续近两年,消费群体涵盖了老中青各个年龄段,销售区域覆盖梧州市及周边地区,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对本地凉茶行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2024年,两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在追究刑事责任基础上,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起诉,梧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2025年4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12万元。该款项采用替代履行方式,于2028年6月6日前用于制作凉茶科普视频、投放消费维权公益广告等,以修复公众信任、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广西北海黄某某网络销售商品欺诈案
2024年11月8日,黄某某通过电商平台在“北海依莲珍珠20年老店”购买了一对海水珍珠耳钉和一条海水珍珠项链,消费金额3450元。收货后,黄某某将耳钉和项链送到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国家珍珠及珍珠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淡水养殖珍珠项链、淡水养殖珍珠耳插。黄某某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北海依莲珍珠20年老店”系邓某某经营的电商店铺,邓某某向黄某某出售的珍珠项链和耳钉并非双方约定的海水珍珠,系用淡水养殖珍珠以次充好,该行为构成欺诈,黄某某要求邓某某以货款三倍价格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3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邓某某向黄某某退还货款3450元、赔偿10350元,黄某某向邓某某退还所购买的珍珠耳钉和珍珠项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4.广西藤县某企业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
2024年10月,藤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藤县某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频繁通过电话、微信发送商业信息推介公司业务,打扰群众生活安宁,涉嫌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
经核查发现,藤县某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李某某,自2024年8月22日起,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所管理的“华府中心”小区284条业主信息,通过互联网泄露并传输给装饰公司主管潘某某。潘某某组织其公司业务员利用上述信息针对性开展公司业务推介,成功签约8套房屋装修合同。事后,潘某某以“便捷费”名义向李某某支付8000元,由李某某个人收取并获利。李某某和潘某某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装饰公司及涉案人员拒绝配合说明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来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23日、24日,李某某、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拘留。目前,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云南省昭通市全屋定制板材不符纠纷案
2025年5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消费者杨先生与某家居店签订总价19000元的全屋定制合同,并支付17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柜体使用“多层实木板”。6月20日安装时,杨先生发现所有板材被更换为“颗粒板”,要求商家重新按原约定履行,遭到商家拒绝,消费者遂于6月21日向巧家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巧家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专项调解小组,同步对接消费者与商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解员一方面收集消费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另一方面前往该家居门店核查订单下单记录、板材进货凭证,确认商家实际订购并使用的板材为颗粒板,与消费者所述的约定内容完全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关于板材材质的口头约定构成合同内容,经营者擅自更换为低价板材,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为消费者免费将所有颗粒板更换为原约定的多层实木板,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5500元。
6.云南省临沧市车漆瑕疵退款案
2025年7月23日,消费者张先生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某汽车品牌4S店购买车辆,当天完成付款90000元,第二天消费者到4S店提车时发现该车存在车漆瑕疵问题,当场表示不愿购买该车辆并要求4S店退款。消费者通过来电投诉要求临翔区消费者协会到现场处理。
临翔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得知消费者未实际使用车辆,且问题源于车辆本身,车漆问题并非消费者造成,认为4S店应积极配合处理此事,尽可能减少对自身信誉的负面影响,有义务和责任换货或退款给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车辆在交付前即存在车漆瑕疵,属于商品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等义务。经调解,汽车品牌4S店于2025年7月24日将90000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7.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助听器质量纠纷案
2025年3月13日,消费者邱先生向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消费者协会反映,称其在2025年2月25日在勐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的“助听器”回家后无法感知声音效果,随后邱先生独自到购买处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告知,医疗器械用品不可退,与商家沟通后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3月13日,邱先生的子女陪同邱先生到景谷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景谷县消费者协会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并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对被投诉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详细查看了商品进货渠道、销售台账等材料,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协调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中,投诉人购买助听器后,使用一段时间发现并不具有商家宣传的效果,商家以销售单上已写明“医疗器械用品不可退”为由,不同意投诉人进行退货退款,侵害了投诉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景谷县消费者协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投诉调解书》,投诉人当场退还购买的“助听器”,商家承诺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给投诉人。
8.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预付款退费纠纷案
2025年2月2日,消费者杨某在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某皮鞋专卖店选购鞋品,经商家推销办理了会员预付款充值,支付600元。商家承诺充值600元可获赠一双鞋及6张百元代金券,但未告知代金券有“不可叠加使用”的限制,店内也无任何相关使用规则的公示。杨某充值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才发现该使用限制。因杨某为返乡人员,无短期多次购买鞋品的需求,当场向商家提出按原价购买已选好的299元鞋品,并要求退还剩余的301元预付款。商家口头应允并承诺2月10日前退款,到期后,商家不仅未履行承诺,也未作出任何回复。杨某向锦屏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剩余款项。
接诉后,锦屏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赴该店核查调解。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应当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相关使用规则。若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影响消费者消费决策的,应退回预付款。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为消费者退还剩余充值款301元。
9.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电话流量套餐规则告知不清纠纷案
2025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使用某电信公司电话卡约5年,于2025年6月13日发现话费异常。经咨询客服才得知,其套餐内含60G流量,但仅有20G可供副卡使用,超出部分需额外收费。消费者表示,从办卡到产生争议,始终无工作人员告知此项流量使用规则及收费标准,使用期间也未收到主卡的流量预警及套餐外扣费提醒。与该公司协商无果后,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处,要求退还异常扣费。
接诉后,松桃县消费者协会次日即开展核查。经核实,消费者的异常扣费共394元,系2025年2月新增副卡后,副卡使用流量超出限额所致。该公司虽提供了消费者签字的电子合同,并在副卡超流量时向其发送了短信提示,但未就“套餐流量主副卡使用限额”这一核心规则向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与重点提醒。消协工作人员向该公司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负有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经调解,该公司最终为消费者全额退还了超出的流量费用394元,并协助其修改了更适合自身需求的套餐。
10.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某餐馆菜单未注明计价单位纠纷案件
2025年7月16日,消费者何女士在黔东南州施秉县某饭馆就餐,点餐时看到菜单标注“酸汤鱼68元”,便点了此菜。然而结账时,商家告知该菜品计价单位为“68元/斤”,何女士所食用的鱼总价190元。何女士认为商家未提前明确告知计价单位,存在价格误导,多收了费用,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回多收的费用。
接诉后,施秉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赴该饭馆核查,该店菜单上的“酸汤鱼”菜品仅标注“68元”,未标明任何计价单位。工作人员向饭馆经营者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明码标价、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服务必须完整标注价格、计价单位等核心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经调解,饭馆经营者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当场向何女士退回多收的费用122元。
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一审 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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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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