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扩大“商转公贷款”的受益范围,助力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2026年5月26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2025年8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5〕1号),正式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该政策实施以来,为承担商业住房贷款利息的家庭打开了降息通道,有效减轻利息负担,释放消费潜力,社会反响良好。
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积极务实回应群众期待,充分满足百姓实际需求,启动了对原《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5〕1号)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1.202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四条第(十六)款指出“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2.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八章“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拓展粤港澳大湾区在教育、文化、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第八章第六节“促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合作”要求“推进社会保障合作。探索推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交通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3.2023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都市圈发展规划〉〈深圳都市圈发展规划〉〈珠江口西岸都市圈发展规划〉〈汕潮揭都市圈发展规划〉〈湛茂都市圈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23〕92号)之《广州都市圈发展规划》第一节“发展基础”之第二点“合作持续深化”指出:“……住房公积金逐步实现互认。”
三、制定过程
2025年7月2日至7月1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原《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收到群众提出的“适度放宽商业贷款期限”“适度放宽在我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建议可转组合贷款”“建议纳入非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商业贷款”等多项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逐条研究,本着应纳尽纳、可调则调的原则,结合资金结余情况,在本次修订中对约97%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调整与完善,形成新修订的《办法》。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对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进一步提升了政策的普惠性与可操作性,也为后续政策实施奠定了更加广泛的民意基础。
同时,在此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向相关职能单位、银行征求了意见,吸收采纳了部分单位提出的意见,各单位意见均已协调一致,此外还对原《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5〕1号)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开展了廉洁性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体审议后送合法性审查,现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业务范围
一是扩大商业贷款银行范围。体现在第三条和第十三条。取消“原商贷银行为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限制,允许非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的商业贷款申请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放宽贷款类型、年限和公积金缴存时限要求。体现在第三条和第六条。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商转公业务,允许申请人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转为组合贷款。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从满“60个月”减少为“36个月”。原商业贷款放款年限从“3年以上”缩短为“2年以上”。
三是拓宽申请主体的所在地区范围和类型。体现在第五条和第六条。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协同战略,将申请对象扩展至“在我市、粤港澳大湾区或广州都市圈城市内”(具体城市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清远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商转公贷款申请人范围,由“同时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和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放宽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
(二)取消限制条件
一是去除“本市唯一住房”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限制。体现在第六条。为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不再要求“贷款房屋是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支持首套及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申请人“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办商转公,不受“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二是取消原“贷款期限不得高于原商贷剩余期限”的限制。体现在第八条。
(三)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衔接一致。
提高贷款额度上限,体现在第七条。贷款额度从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提高至“80%”。
五、执行时间
《办法》自2026年5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