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清洁未设警示致人滑倒,谁担责?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共场所侵权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事发当日,11岁的小明(化名)随父母在西安某商场看完电影后,乘坐直梯返回一楼,在出电梯后往左走时,脚底一滑摔倒了。
经法院查明,小明摔倒的时间段,商场保洁人员正在使用强碱性清洁液拖地,现场地面湿滑积水、药液残留,而拖地位置属于商场人流密集通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未架设隔离围挡和专人提醒疏导,导致孩子裸露皮肤直接接触到高浓度强碱液体,出现红肿灼痛。
事发后,家长立即为孩子冲洗创面并紧急就医观察。因强碱腐蚀性强、渗透速度快,当晚伤情持续发展。次日,小明左上臂、胸背、腰背部多处创面持续疼痛、渗液脱皮。
经医院诊断,小明全身多处碱烧伤,烧伤面积7%,损伤程度为深Ⅱ度烧伤。为了讨回公道,小明一家将商场经营者西安某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庭审中,商场认为保洁为常规日常作业,意外属于偶然事故,自身无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电梯出入口属于高频通行的核心公共区域。其在人流密集时段使用具有腐蚀性的强碱清洁剂作业,地面湿滑且存在化学腐蚀风险,却完全未履行警示、隔离、疏导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疏漏明显。该违规作业行为与男孩化学烧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商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商场运营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25458.76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额外要求”,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商场在营业期间使用强碱液拖地,却不设警示、不采取防护措施,放任危险存在,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重疏忽,必须为此“买单”。经营场所还需要对特殊人群“加码”保护。本案中的小明年仅11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其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商场应对儿童出入区域给予更高标准的注意,必须将儿童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对地面湿滑、台阶、护栏等风险点做到“看得见的防护”,否则将承担更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