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致全市参保群众的一封信
南宁市参保群众:
汛情牵动人心,医保守护随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保障水灾汛期广大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医保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医疗保障应急措施告知如下:
一、受灾地区南宁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含享受单列特药待遇)参保人员,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选点限制。
二、受灾地区南宁市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受灾地区南宁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南宁市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点限制。
四、受灾地区参加南宁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灾中断缴费、受伤因病就诊的,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五、对因灾救治需要的急(抢)救必需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原渠道采购,无需备案。
以上工作措施适用于南宁市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期间,至全市应急响应结束之日止。
风雨同舟,医保护航。衷心祝愿受灾区域群众早日渡过难关、重建家园!
2026年7月11日
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