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附表中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同时还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注: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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