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国资国企热点深度解析【2026年1月】
创始人
2026-02-06 19:28:36

回顾2026年1月国资国企主要相关政策与监管动态,总结以下热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

  • 2026年1月1日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
  • 1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

《实施办法》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一、《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同时《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试行版”)废止。

1.《实施办法》构建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框架

《实施办法》在试行版的基础上,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新的发展要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和升级。

明确工作原则,即“五个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明确13个主要经营投资领域的违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明确资产损失等级与不良后果程度: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500万以下)、较大(500万至5,000万)和重大(5,000万以上)三个等级;明确了因违规经营投资导致的“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形,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程度。

明确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如停职、免职)、经济处罚(扣减薪酬、收回激励)、禁入限制(一定期限或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高管)、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等。

规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和组织保障:明确了从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调查到处理、整改、申诉等全流程;强调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2.《实施办法》为引导国资央企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是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一部关键法规,其通过明确责任界定、严格问责机制与规范操作程序,构建起一套针对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强力监督追责体系。

虽然《实施办法》的直接规范对象是央企,但它也为地方国资委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与实务参考。地方国资委可参照该办法,适时修订或制定本地区的责任追究制度,助力构建层次严密、运转有效的国有资产风险防控网络。

二、《实施办法》是一次全面、系统、深入的升级

1.纳入新型关键风险

与试行版相比,《实施办法》在责任追求范围上从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扩展到13个方面98种情形,内容更加全面、细化。

《实施办法》专设独立条款(第十一条),系统列明金融业务领域的责任追究情形,覆盖私募基金、信托、租赁、保理、基金、金融衍生品等细分领域,并突出强调“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等问题。《实施办法》通过全面梳理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点,推动实现对金融活动监管的“全覆盖”与“精准化”。

除金融业务外,《实施办法》还增设了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追究条款(第十二条),具体包括伪创新、伪国产(如制售或采购伪国产产品)、科研造假(如进度或成果虚报)、骗补骗扶(如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以及虚报研发投入等行为。《实施办法》明确列出科技创新中可能出现的投机取巧与道德风险情形,意在杜绝科研腐败与造假,营造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科研生态。

除上述两个条款,《实施办法》还新增了一些细分领域的责任追究情形,例如:

  • 集团管控方面,新出现了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规范的情形;
  • 购销管理方面,增加“采取弄虚作假、无关多元等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等;
  • 产权管理方面,增加违规进行交易流转、代持股权、控股不控权等;
  •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新增“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购买代理性等中介服务的费用”等。

2.综合考量各类负面影响

试行版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在《实施办法》中扩展为“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具体列出了五项“其他不良后果”主要类型,包括资质等级降低、负面舆情、商誉受损、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形,并依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三个等级。

《实施办法》将监管重点延伸至“资产的物理安全+‘软实力’”,将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能力、品牌价值、企业社会责任等无形资产与长期发展能力一并纳入管理目标,这体现出监管部门已将非财务风险管控提升至与防范资产损失同等重要的监管高度。

《实施办法》通过具体列举五项不良后果类型并划分不同程度等级,为调查与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利于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增强操作规范性与透明度。

3.“从严”趋势更明显

《实施办法》在工作原则中新增“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其中提出“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要求”,从指导思想上为责任追究工作确立了“从严”的总方向。

《实施办法》在处理力度上呈现从严从重趋势,例如,《实施办法》将扣减和追索任期激励收入时间范围,由试行版规定的“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调整为“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在责任人任期较长的情况下,追溯年限可能超过三年,处理力度加强。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明确强调,“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也将“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警示典型案例”。这表明《实施办法》致力于构建“惩防结合”的长效治理机制,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则通过“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进一步明确“不能违”的制度边界。

4.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更加严谨规范

首先,在工作程序中,将试行版中的“核查”扩展为“核查或调查”,措辞更为准确,同时突出了调查程序的主动性与严肃性。

其次,在“核查或调查”取证措施中,新增“必要时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的要求,并在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束后,明确赋予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诉期亦由15个工作日延长至1个月,从而提升程序的公正性与公开性。

三是在分类处置工作内容中,增加“需进一步查证的,经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的环节,并在核查或调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开展“合法性审查”。这些新增步骤推动追责程序与司法、纪检调查程序相衔接。

四是在调查保障措施方面,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原则上不得离职”,以防止责任人逃避核查或调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顺利实施。

三、对于国资央企的建议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体系

首先,全面对标《实施办法》所明确的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金融业务等新增领域,结合国资央企自身业务属性,将监管规定转化为内部可执行、可问责的具体情形,系统修订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细化资产损失分级认定标准。《实施办法》设定了三个等级的资产损失认定标准,并提出未来可预见的、能可靠计量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的“或有损失”,将计入资产损失。

建议国资央企在《实施办法》不违反“三个等级”大前提下,允许子公司结合行业特点调整分级标准并报集团审批,比如高风险或业务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适当调低损失金额阙值,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资产损失占净资产比例等相对指标作为补充。

针对“或有损失”认定,建议国资央企制定具体的量化指引,如参考历史数据、行业风险案例,并设立跨部门评审委员会对“或有损失”进行合议,并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或有损失”认定进行评估。

第三,细化“不良后果”的具体情形、程度划分量化/定性标准。建议国资央企依据自身发展战略、行业属性与业务特点,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五大类“其他不良后果”情形,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与程度判断标准。例如:

  • 针对“经营资质被降低等级或吊销”,明确核心业务资质类别,列举可能导致资质受损的典型违规行为;
  • 针对“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界定“重大”的判定维度,如主流媒体报道量级、社交媒体热搜排名、舆情持续周期、阅读量与转发量等关键指标;
  • 针对“重要监管指标未能完成”,明确所对应的国务院国资委、集团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要求或核心绩效指标。

另一方面,建议国资央企将“一般、较大、重大”等定性层级,转化为可量化或半量化的评估标准,并融入内控与合规管理流程,确保标准统一、判断一致、执行可控。例如:

  • 一般不良后果:对单一子公司或业务单元造成短期(如一至三个月)运营影响;引发内部管理秩序紊乱;受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
  • 较大不良后果:对重要子公司或企业整体经营目标或市场声誉造成实质损害;受到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或核心资质降级;引发区域性、行业性负面舆情;
  • 重大不良后果:威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大规模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战略安全或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2.开展重点领域风险评估

对照重点领域追责情形逐项梳理风险点,系统开展风险评估与漏洞排查工作。依据《实施办法》第二章明确的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点领域追责情形,组织实施覆盖财务、合规、运营等多维度的风险排查。

针对高风险业务重点强化管控措施,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项评估。例如,围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风险,成立专项核查组,审查业务真实性与商业实质;针对境外经营投资,着重评估“风险管控缺失”“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等情况;对金融衍生业务、参股管理、产权管理等领域,严格排查违规开展期货期权、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持、挂靠经营等问题。

3.规范决策流程与记录存档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将“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权限清单与《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紧密衔接,明确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大额资金使用、投标等事项的决策权限与程序,避免出现违反程序、超越授权等行为,确保决策层级与责任层级准确对应。

在重大决策中强化合规审查、法律审核、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刚性约束,通过多重审查筑牢合规底线。合规审查应作为决策的前置环节;法律审核需全面覆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及重要决策文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进行。

建立经营投资决策全过程留痕与可追溯管理机制。完整保存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审批单据、签署文件等关键资料,形成从动议、论证、审议、批准到执行的全链条书面或电子档案,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4.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与此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也在持续推动穿透式监管落地。

在《实施办法》与穿透式监管的双重推动下,国资央企有必要主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打破内部体制机制壁垒,构建覆盖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的穿透式内部管理体系。

重点推进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与系统对接。一方面,建设统一标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明确关键事项管理边界,实现上下联动、数据共享与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在平台设计阶段即统筹规划与上级监管系统的数据接口,预留管理维度与指标体系的调整空间。

充分发挥穿透式管理平台在实时动态监测与智能风险预警方面的核心作用。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集团内部财务、资金、负债、资产、投资等关键业务环节实施动态监测,并执行更为审慎严格的内控预警标准。

5.完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健全组织体系,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依据《实施办法》要求,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明确或设立专门责任追究职能部门或机构,配备具备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能力的人员,保障该机构独立履职,避免业务干预,确保追究结果公正可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程序,确保程序规范、过程公正。参照《实施办法》完善内部制度体系,将核查调查、处理整改等环节予以固化并规定各环节内部时限,全面落实国资央企在责任追究中的程序义务。同时,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向相关责任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保障其申诉权利,并按要求在受理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

一、会议部署新一年具体工作

1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会议旨在总结过往工作、谋划未来发展,并部署新一年的重点任务。

会议充分肯定了2025年及“十四五”时期国资国企在多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涵盖经济效益(如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科技创新、产业转型、深化改革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等领域。会议特别指出,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资产总额已从235万亿元增至387万亿元,体现了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面向“十五五”时期,会议确立了“五个明显”的发展目标,包括战略使命明显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水平明显提升、布局明显优化企业活力动力明显增强、以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明显加强。

针对2026年、即“十五五”开局之年的具体工作,会议部署了六大重点任务,并强调岁末年初的保供稳价、安全生产与民生保障等工作。

此前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新时代中央企业的使命责任与战略定位,并提出一系列原则性与方向性要求。本次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则重点聚焦推动落实总书记关于中央企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精神,确保其在地方国资系统中全面落地。

二、重点省市国资国企工作部署

2026年1月,全国多地对国资国企改革与发展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我们挑选了一些国资重点省/直辖市,对其所明确的战略路径与工作重点进行简要概述。

  • 山东

核心要求: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坚定不移推动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总目标: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和安全支撑作用

八大任务:产业升级、绿色低碳转型、发挥链主作用、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风险防范、履行企业责任、规划引领

  • 上海

核心要求:把握新征程上国资国企的职责使命,靠前发力、紧在前面,抓早抓快、奋力再跳

总目标:当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六大任务:经济稳增长、布局结构优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加强党的建设优化公司治理

  • 广东

核心要求:更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总目标:为本省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战略支撑

三大任务:

  • 坚守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服务重大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助力区域发展
  • 深化改革,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严守合规经营底线、提高国资监管效能
  •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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