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060
保险本来是为了帮我们分散风险的,可现在有些产品被包装得花里胡哨,产品名称复杂价格还看不清,一不小心就可能买到自己根本不需要的东西。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过程中,他在该公司一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共计支付费用6500元。然而,在提车并完成相关手续之后,赵某对费用明细进行核对时发现,这6500元中只有5000元属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险费用,另外1500元对应的并不是保险产品,而是一份名为汽车专享服务合同的服务项目。赵某认为,自己在购车及投保过程中,并没有被明确告知还存在这样一项额外收费服务,也没有对这个服务的必要性、价格、内容作出清晰选择。赵某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欺诈,于是把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1500元服务费并主张三倍赔偿。
该公司辩称,赵某购车当天不仅完成了购车、提车手续,还先后签署了《车辆订购协议》《汽车产品销售合同》《汽车专享服务合同》《交车检查表》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认为,销售人员已经对所有文件和费用作出了说明,赵某当场签字确认,因此不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双方对1500元已经实际支付,合同中标明了该费用金额这一事实没有争议。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在合同订立时依法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取得了消费者的真实同意。争议不在于有没有签字,而在于签字之前消费者知不知道,懂不懂,能不能选。在涉及格式合同的交易中,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设定了更高的说明义务。公司虽然主张销售人员已经口头说明,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合同订立时向赵某清楚、明确地说明了该服务的内容、独立价格以及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并取得了赵某的明确同意。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该汽车专享服务合同真实反映了双方的合意。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要求返还15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三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多份合同文件时,对合同内容负有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另一方面,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告知、刻意误导等主观欺诈行为。因此,虽然该服务费收取不当,应当返还,但尚不足以认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赵某返还1500元,驳回赵某关于三倍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捆绑销售的本质并不是商家多卖一点,而是有没有真正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当推荐变成前提,当选择只剩一种,看似是商业策略,实质上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不少消费者都有类似经历,比如买手机,必须要选套餐,买机票时会默认勾选保险,不勾选就无法下单。那么像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法律明确反对强制捆绑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可以推荐商品或服务,但不能把本可以单独购买的项目作为交易前提强行搭售,只要消费者不同意就买不了,就可能侵害其自主选择权。
还有一些情况,如开发商要求买房必须买车位,4S店卖车的时候,要求买车必须买保险、买装潢等等。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相关服务并非法定强制,而是经营者单方设定条件,消费者有权拒绝。
商家经常会反驳说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消费者也确认同意,这种说法一定有效吗?写进合同不等于合法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如果捆绑内容隐藏,默认勾选难以取消,即使写进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有的商家会说单买价格高,捆绑在一起售价更便宜。像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交易。如果通过抬高单品价格,制造捆绑更划算的假象,就属于违法行为。
优惠套餐和强制捆绑如何区分?关键看消费者能不能自由拆分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强迫或变相强迫交易。
在数字化消费中,有的会员会被强制送服务,这样的情况能不能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服务是判断能否退费的重要标准。
如果主商品退了,搭售的服务该怎么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财产。捆绑销售中的附加服务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解除,附属合同原则上同步解除。
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强制搭售,要注意保存证据,如合同截图、下单流程录屏、客服沟通记录等。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转自: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