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44元在超市买8瓶
“天朝上品”白酒
结果发现是仿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徐某将超市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
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超市却以徐某是
“职业打假人”为由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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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8瓶白酒遇假货
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2024年7月18日,徐某在某超市花1344元购买了8瓶“天朝上品”白酒,打算用来探亲。但仔细查看后发现,酒盒上显示“MTJK2017年12月12日A13贵州茅台集团”字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2038202190。
随后徐某查到,某公司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天朝上品贵人酒打假通告》。公告主要内容为:近期在贵州、河南、山东等地及某些平台发现一些商家销售仿冒伪劣的“天朝上品贵人酒”(目前发现的产品批次:MTJK2017年12月12日A13)。公司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并成立专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打假工作……。公司于2018年10月已停止了带有“贵州茅台集团”标的天朝上品贵人酒的生产、销售及供应。

随后,徐某用上述公司公布的“中追”小程序,点击“扫码验证”白酒盒体上侧的二维码,扫码结果显示“二维码解析错误”。
徐某随即将某超市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1344元货款,并按《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赔偿金1344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某公司公布的防伪查询方式,无法查询到徐某购买的白酒任何信息,超市销售的白酒虚假标注生产者,且超市不能举证证明涉诉白酒符合质量标准,涉诉白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经营者的查验义务,应认定为明知涉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超市向徐某退还1344元
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3440元
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超市两大上诉理由
均被驳回
理由一:“一次性买8瓶,是知假买假牟利行为”
超市认为,徐某一次性购买8瓶白酒,并非用于生活消费所需,其行为本质是利用法律规定谋取利益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普通消费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徐某并未将所购白酒用于再次销售经营。徐某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某超市认为徐某“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以此牟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二:“从合法渠道进货,不算‘明知’假货”
超市认为,涉案白酒系从合法渠道进货,虽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进货凭证,但并非“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为明知涉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责任。
近日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