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提高业绩指标,绩效“清零”倒逼员工辞职被判支付补偿金
创始人
2026-03-03 01:39:42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郑佳宇)制定绩效和考核方案属于用工自主权,可当考核标准被不合理调高,导致工资大幅缩水,这是“合法管理”还是“变相逼退”?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绩效考核制度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与销售任务达成率挂钩。多年来,赵某每月销售任务维持在30吨左右。

2021年5月,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随后单方面推行新的绩效方案:完成任务不足80%的,绩效工资为0。赵某表示反对,公司认为赵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对其进行告诫。

更让赵某难以接受的是,自2021年6月起,公司大幅调高其月度销售任务:6月50吨、7月70吨、8月80吨。面对成倍增长的指标,赵某每月都无法达到80%的完成率,绩效工资因此“归零”,月收入断崖式下跌。赵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于2021年8月3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调整绩效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赵某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绩效工资占赵某收入的主要部分,绩效工资机制调整属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公司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调整绩效方案,未与赵某协商一致,缺乏正当性。调整后,赵某所在部门所有销售员均无法完成任务,公司的销售任务设置明显不合理,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

法院认为,涉事公司按照其单方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和销售任务,确定赵某2021年5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不合理,应按照赵某此前的平均工资水平补足差额。同时,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过错行为,赵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2021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13566.5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491.87元。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 甘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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