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如火如荼,作为一名金融消费者,知悉自己的八项基本权利才能更好地享受金融产品和服务。
01
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人身及合法财产获得相关安全保障的权利。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等。
02
知 情 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03
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04
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银行保险机构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05
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业务需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06
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特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费知识,以及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07
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退订后,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08
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使用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不被泄露的权利。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选项;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