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武陟县法院审理的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依法维权与“知假买假”的边界,以及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对于平衡市场经营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规范网络销售行为,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9日,原告邵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杜某,咨询其售卖的产品,杜某随即在微信聊天中向邵某推销减肥压片糖果及益生菌果饮,宣称涉案压片糖果具有减肥功效。
在杜某的推销下,邵某分别于2025年5月11日、6月10日、6月13日分三次向杜某支付货款,购买了压片糖果及益生菌果饮,共计支付价款3470元。杜某将压片糖果自行分装后交付给邵某,但未在分装袋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另查明,原告邵某在本案起诉前的一年时间内,以购买减肥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在全国多地法院共提起了40余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邵某与被告杜某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杜某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首先,杜某在销售过程中宣称其售卖的糖果具有减肥功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的相关规定。其次,杜某销售给邵某的压片糖果属于其分装的产品,未在分装袋上标明压片糖果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邵某要求杜某退还压片糖果及配售的果饮货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邵某提出的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某货款3470元;二、原告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购买的9盒益生菌果饮退还给被告杜某,如未能退还,按每盒99元在判决第一项被告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知假买假”者不具备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邵某在一年内频繁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减肥产品,并提起40余起相关诉讼,购买数量巨大,明显与普通消费者为满足自身日常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行为不符,不能认定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因食品安全问题真正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而非纵容“知假买假”者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知假买假”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影响了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不应给予过度保护。对仅仅因为食品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存在实质安全危害的行为,返还货款已经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起到既规范、指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明确依法维权与“知假买假”的核心区别
依法维权的核心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为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因商品存在缺陷、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经营者存在欺诈等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从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知假买假”的核心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违规情形,仍在短期内大量、重复购买,并通过诉讼、投诉等方式索要高额赔偿。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购买者的购买动机、购买数量、购买频率、既往诉讼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其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
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
1. 理性消费,谨慎选择。购买商品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切勿轻信微信等渠道的夸大宣传,尤其是减肥、保健类产品,要明确其产品属性,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2. 留存证据,依法维权。购买商品时,务必留存好支付凭证、聊天记录、产品包装、快递单据等相关证据,发现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标签不规范等问题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3. 坚守底线,诚信维权。维权需遵循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以“知假买假”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法官提醒:对于经营者而言,需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否则将承担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树立理性消费、诚信维权的理念,避免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唯有经营者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