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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2 月的南京,春寒还没褪去,退休后的王先生像往常一样翻看着信用卡账单,准备核对这个月的开销。
可看到其中一笔 3200 元的消费记录时,他愣了好半天,心里直犯嘀咕,这几乎是他一个月的退休金,自己怎么从没印象花过这么一大笔钱?
王先生赶紧戴上眼镜,逐字逐句确认:消费日期是 2014 年 1 月 16 日,地点是家附近的惠东百货超市。
他琢磨了半天,终于想起那天确实去过这家超市,不过只买了一瓶标价 32 元的白酒,怎么就变成 3200 元了?

超市说法前后矛盾
第二天一早,王先生揣着账单急匆匆赶到惠东超市。然而超市老板的回答,却让王先生大感意外。
超市老板惠先生说:“你那天买了烟和酒,加起来 3198 元,又拿了两盒口香糖凑整,正好 3200 元,我记得清清楚楚。”
这话让王先生急得直摆手:“我就买了一瓶白酒,你扫码时还念叨着 32 元,我输完密码签了字就走了,根本没拿烟和口香糖!”
可惠先生却不认可,坚持说 POS 机上明明显示 3200 元,还特意在金额上画了圈提醒,王先生签字就说明认可这笔消费。
双方争执不下时,王先生突然想起超市里装着监控,提议调看当天的录像,一看就真相大白。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超市工作人员查了半天,却说偏偏他购物那段时间的监控不见了。
“这不是明摆着做了手脚吗?” 王先生又气又急,当场和超市老板吵了起来,可还是没争出个结果。

视力残疾成关键证据
眼见协商无果,2014 年 2 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夫妇告上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4 月 30 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惠先生夫妇坚持认为,购物流程完整,POS 机有记录、王先生有签字,还特意画圈提醒,不存在多刷钱的情况。
可王先生当场拿出了 2009 年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四级视力残疾证,解释道:“我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也严重受损,根本看不清 POS 单上的金额,当时只听见店员说 32 元,才签字的。”
法官随后要求超市提供当天的购物小票、流水账单或者商品实物,来证明王先生确实购买了烟和口香糖。
可惠先生却拒绝了,理由是 “小超市不计算利润,卖多少算多少,没有留存这些东西”。
这个说法让主审法官李庆心生疑虑:“3000 多元对小超市来说不算小数目,说没有任何记录,不符合常识。”
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结账时提出要小票,惠先生当场就打印并提供了,这说明超市根本不是不能提供小票,而是故意不提交关键证据。

举证不能超市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是王先生提出的诉求,但超市作为经营者,举证能力明显强于普通消费者,理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3200 元消费的真实性。
可超市不仅拿不出购物小票、流水账单,关键时段的监控还莫名消失,属于 “证据灭失”,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2014 年 10 月 29 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超市方 10 日内返还王先生不当得利 3168 元,并承担 50 元案件受理费。
可惠先生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他们又改口说王先生当时买了两箱金六福酒和两条中华香烟,总价 3316 元,打折后 3200 元。
可当法官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时,夫妻俩还是拿不出来。2015 年 5 月 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王先生终于松了口气,可这场持续了一年多的纠纷,还是给了他不小的打击。“现在去超市买东西,不管花多少钱,我都要让店员念一遍金额,小票也得拍照留存,实在是怕了。”

事件警示
这件事给消费者和商家都提了个醒:消费者刷卡消费时一定要当场核对金额,特别是老年人或视力、行动不便者更要主动让店员明示,留存好购物小票。
商家要保障交易透明,不得故意隐匿证据,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觉这篇文章能戳中你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