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电动车交通违法: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四轮车。整治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醉酒驾驶、不按规定悬挂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买卖、伪造或变造号牌、非法改装拼装、号牌过渡期满仍上路行驶,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含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三、四轮车)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二)违法停车交通违法:依法查处机动车在禁止停车路段违法停车,以及停车不入位、逆向停车、占用人行横道、黄网格线、公交站点违法停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三)货运车辆(含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违反禁令标志通行、不按规定时段、路线通行、闯红灯、酒驾醉驾、超限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故意污损、遮挡、挪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措施
整治行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路面警力现场查处与电子警察抓拍相结合的方式,全时段严管、严查各类交通违法;强化源头综合治理,发挥部门协同监管职能,对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货运企业、车辆和人员实施部门联动惩戒;发现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等违法行为线索以及涉及快递、外卖、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等营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将抄告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示
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营造,主动维护,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11日
来源:献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