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每一起事故背后都牵扯着多个家庭的悲欢离合,也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深入了解一起由罗海华律师代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
罗海华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现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擅长处理婚姻、遗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以及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此次,他作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故事发生在2023年11月23日6时28分许,受害者兰某某(化名)饮酒后驾驶桂B911LF号“宗雅”牌两轮电动车,在柳州市河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柳州机电工业职校前路段时,与被告覃xx(化名)(以下简称B1)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桂R66486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左侧部位发生碰撞。这起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兰某某(化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25日死亡。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南大队认定,兰某某(化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B1承担次要责任。桂R66486号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第三人覃xx(化名)运输服务部,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B2)处投保有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兰某某(化名)的离世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原告莫xx(化名)、黎xx(化名)、兰xx(化名)、兰xx(化名)(以下简称A1、A2、A3、A4)分别是兰某某(化名)的母亲、妻子和子女。A1与兰某某(化名)之父婚后生育兰某某(化名)等三名子女,而兰某某(化名)之父已于2019年死亡。兰某某(化名)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0.003526万元,其中16.237931万元由医保中心支付。经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化名)符合冠心病致心梗与事故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共同存在死亡,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对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同等作用。
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四原告于2024年9月27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1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兰某某(化名)死亡的损失59.299378万元,B2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罗海华律师作为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事故责任划分、损失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等关键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诉讼活动。他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1.464593万元,扣除交强险后按30%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然而,B2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对罗海华律师主张的多项赔偿内容提出了异议。B2主张医疗费应按50%参与度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支持,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过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应按50%参与度核定,A4在兰某某(化名)死亡后出生不属于被扶养人,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处理事故误工费和交通费属于重复主张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1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覃xx(化名)服务部作为车辆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B2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3.765595万元(扣除医保支付部分),误工费339.35元,护理费482.21元,丧葬费4.9404万元,死亡赔偿金82.574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012033万元(含A1、A3、A4),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29.47638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兰某某(化名)死亡与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参与度为同等作用,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B2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B2赔偿四原告36.548128万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30元,由B2负担5997元,四原告负担3733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四原告获得部分胜诉,但法院未完全采纳其关于30%责任比例及全部损失项目的主张,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及参与度认定进行了调整。
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事故责任的划分,还要考虑受害者自身疾病对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等因素。罗海华律师在案件中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尽管最终结果没有完全达到预期,但他的专业和努力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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