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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同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乡村振兴保险部副总经理;刘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乡村振兴保险部副处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乡村振兴保险部处长。
文章来源:《保险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5辑
一、引言
2019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原银保监会、林草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提出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近年来农业收入保险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重要方向,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二、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的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随着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从“保成本”“保产量”逐步转向“保价格”“保收入”,农业收入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高阶形态,凭借可同时保障产量和价格风险的双重优势,逐渐成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我国大力发展农业收入保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增强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适应性
总体上,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属于“绿箱”措施,与国际规则高度契合。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农业收入保险并非天然是WTO“绿箱”政策,农业收入保险补贴需在满足严苛的前提条件下才可被视作“绿箱”措施。因此,未来我国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在设计收入保险产品时充分考虑WTO规则的适应性,积极完善农业收入保险政策,取消保险标的特定品种限制,增强产品条款灵活性,全面奠定“黄箱”支持转“绿箱”支持基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有利于更好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由于市场风险的系统性特征,纯粹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具有较大局限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农业收入保险,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使农户收益得到基本保障,激发农户依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主动性。因此,农业收入保险作为主体产品形态,可以成为推动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弥补价格风险防范不足、充分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同时,提高保费补贴资金的惠农效率。
(三)有利于更好满足农户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
收入保险保障全面等特点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户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更加贴近,可助力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更有效地鼓励生产者加大农业投入,推进产业模式升级,是保险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户的获得感、落实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三、农业收入保险相关国际经验
作为一种新型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工具,农业收入保险在国际市场上已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很多发达国家重要的主流农业保险产品。美国和日本作为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成熟的国家,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模式与产品体系。
(一)美国农业收入保险
美国最早于1996年开始收入保险试点,推出收入保护(IP)保险和作物收入保障(CRC)保险,承保标的以种植业为主;1997年推出收入保险(RA),1998年推出山核桃收入保险(PRV),1999年推出团体风险收入保护(GRIP)保险和指数化收入保护(IIP)保险,开始为养殖业提供收入保险保障,市场规模迅速扩张。美国现行收入保险产品体系共有18个产品,构建起多层次、差异化、普适性的产品体系。根据保障水平,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分为基础保险和增强保险,其中,7个基础保险产品为收入保险(RP)、区域收入保险(ARP)、乳制品收入保险(DRP)、农产品实际收入保险(ARH)、产量和历史收入保险(PRH-R)、山核桃收入保险(PRV)和全农场收入保险(WFRP);增强产品又分为保障水平增强、保险责任增强、保障价格增强和保险标的增强四类,如补充保障计划(SCO,保障水平最高可额外提高到85%),累进收入保险(STAX,陆地棉保障水平最高可额外提高到90%)。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在主要作物品种上的业务覆盖率非常高,已成为美国最主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保费收入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80%以上。
(二)日本农业收入保险
自2019年1月1日起,日本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基于本国农情,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WTO相关规则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收入保险。从参保机制看,日本农业收入保险规定,只有进行蓝色申报并进行适当经营管理的农户(个人或法人)才能投保。在税收蓝色申报情况下,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和经营信息比较透明、公开和准确。保障水平根据蓝色申报年限提供,有50%、60%、70%、75%(2年以上)、78%(3年以上)、80%(4年以上)6种选择。另外,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引入了公积金制度。农业生产者可以单独投保收入保险,也可以参加“收入保险+公积金”组合。从保障范围看,与共济制农业保险不同,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原则上将农业生产者的全部农产品作为保险对象,不对农产品进行区分,包括种植或饲养并销售的农作物、家畜和农产品(包括简易加工品),但不包括适用于畜产品经营稳定的肉牛、肉猪、肉牛仔以及鸡蛋等。
四、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现状
自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收入保险后,中央财政陆续推动三大主粮、糖料蔗、大豆和天然橡胶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并不断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相关农业收入保险创新探索,初步形成了具备中国特色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我国农业收入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一)政策支持情况
近年来,国家先后多次出台了关于农业收入保险的支持政策。自2016年至今,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同时提出推进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等要求,为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2024年,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同时,自2022年起,中央财政在广西启动实施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在黑龙江和内蒙古开展了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并于2024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2023年,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在海南和云南开展天然橡胶综合保险,包括橡胶树物化成本保险、橡胶树完全成本保险和天然橡胶收入保险三项子险种。202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降低产粮大县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推动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投保面积”“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在多层级农业保险体系中,农业收入保险是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发展现状
2015年,重庆市率先启动了水稻、生猪、蔬菜收入保险的探索与试点,成为全国首个推广收入保险的地区。2016年,人保财险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合作推出了水稻目标收入保险,这是国内最早落地的收入保险产品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行业已开发农业收入保险产品超600个,保险标的涵盖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糖料蔗、天然橡胶、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并逐渐扩展至蔬菜、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已逐步从最初单一的种植业发展至林业、畜禽、渔业等多种农业产业,实现了农林牧渔全覆盖;另外,农产品“保险+期货”业务快速发展,玉米、苹果等期货收入保险业务得到积极推进。通过多年实践,目前我国农业收入保险逐渐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多地顺利开展了各类农业收入保险业务,以三大粮食作物种植收入保险为主,以地方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为辅,投保主体主要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运行机制、农户接受度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完善我国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农户增产增收、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获得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三)典型案例
1.内蒙古玉米种植收入保险
由于我国稻谷、小麦存在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前三大粮食作物种植收入保险以玉米收入保险产品为主,主要在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北、江苏等玉米种植大省开办。以人保财险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玉米收入保险为例,2018年人保财险率先在扎鲁特旗开展试点,按照不高于农户种植收入的85%确定单位保额。确定产量因素时,考虑各乡镇、苏木的土壤墒情、气候条件等影响玉米种植的因素,将扎鲁特旗划分为南部、中部和北部三个地块产量等级,同时按照水地和旱地区分,以对应地块前五年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为六类产量标准;确定价格因素时,经与当地农牧部门协商,目标价格参考历史三年期货合约的10月至11月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实际价格为约定玉米期货合约10月及11月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根据扎鲁特旗南部、中部、北部地块及水旱地不同,将玉米收入保险保额分为6个等级,实现了保障水平“质”的转变。
2.海南天然橡胶收入保险
海南省自2017年起率先探索开展天然橡胶价格保险试点,逐步推动完善天然橡胶收入保险补贴政策,自2019年起将天然橡胶收入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围,保障种胶收益,调动农户种胶积极性。天然橡胶收入保险最早于2018年8月在海胶集团开展,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橡胶产量损失和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收入损失。其中,产量损失(灾害损失)根据具体受灾情况确定,收入损失主要依据目标价格与实际价格的价差乘以实际产量确定(实际价格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主力合约当日收盘价),采取“按日实际产量和当日价差核算、赔款按月给付”的赔付方式。该项目为海胶集团的稳定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3.黑龙江和内蒙古大豆种植收入保险
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障在保期内价格下跌或由于列明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豆产量降低进而导致大豆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的风险。其中,目标价格可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对应品种的平均出售价格,或根据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等;目标产量可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对应品种的单位面积的产量,或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近三年或五年大豆平均每亩实际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自2022年以来,黑龙江省在依安县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亩均保额为722元/亩,保费为55元/亩,费率为7.6%;内蒙古自治区确定兴安盟扎赉特旗为试点地区,扎赉特旗南部亩均保额为942元/亩、北部亩均保额为565元/亩,费率均为7.5%。
(四)现存困难及问题
由于业务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受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历史数据缺乏、保费补贴待强化、期货等风险对冲机制有限等因素影响,我国农业收入保险试点较为分散、规模较小,仍处于制度不明确、模式不固定、机制不成熟的摸索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政府的保费补贴能力有限。二是有效市场需求尚待培育。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偏弱。我国农业市场化水平不高,政府部门管理的农产品价格、产量等农业数据不系统、不全面,也未实现共享。四是业务经营管理难度偏大,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和较高的赔付率。五是我国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五、未来展望及下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下一阶段,可以预见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将逐步取代产量保险成为主流产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完善各级财政对农业收入保险的补贴机制。重点需要各级财政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机制,不断扩大收入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增加农业收入保险吸引力,并择机分步实现农业收入保险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的全覆盖。另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WTO规则,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农业收入保险运行机制。
二是夯实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基础设施。准确、完备的历史价格、产量和收入等数据是收入保险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因此,亟须加快我国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等农业基础数据的积累,强化财政、农业农村、统计、保险等各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发布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全力推动农业收入保险产品创新试点。建议优先开展大宗农作物的收入保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加大创新力度,优化产品设计,为下一步将地方特色品种、畜牧业和渔业品种纳入收入保险保障奠定基础。
四是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农业收入保险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体系,明确农业收入保险的政策性属性、补贴方式和运行机制等,实现农业收入保险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管理。
五是加大农业收入保险宣传和农户投保意识培育。建议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知识讲座、广播、电视、自媒体、宣传单等方式,加强对农业收入保险政策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农户投保意愿。
编辑:于小涵
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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