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之所以要加上“正式”两个字,主要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部分地方也在试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且是从1996年1月就开始缴纳的,对于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被称为“老机保”。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其个人账户部分,已经退休的是按照规定退还本人,没有退休的,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这就是为什么部分在2014年10月退休的人,也就有几十元职业年金的来源。

有人说,在试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吃亏了,实际上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个人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没有白交。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以后,其获得的过渡性养老金要大幅度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转入职业年金账户,也能获得更高的利息收入。
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之后,新的养老保险与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为丰富。除了基本养老金以外,还要缴纳职业年金。特别是职业年金,自己交4%,可获得12%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这样的好事,是体制外人员望尘莫及的。
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体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之所以要严格限制参保范围,这也有其特殊的原因。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由财政供养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大头都是有由财政缴纳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比如职业年金有8%来自于财政缴纳等。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希望自己的缴费基数越高越好,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自己多缴,财政多缴纳,这样的好事谁都会去争取。但对于缴费基数的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哪些收入属于缴费基数的范围,哪些收入不属于缴费基数的范围,并不是个人想多缴就能多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来执行。
从总体上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纳入工资范围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但在上年度工作人员的月收入这是有范围限制的,而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收入确定为缴费基数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仔细阅读这项规定,公务员包括参公人管理人员,年终奖金要纳入缴费基数的范围;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终奖金不纳入缴费基数。这就不难解释,每月收入2万元的事业单处级干部,为何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只按照16000元计算了。
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说法,在月均2万元的收入中,是包含了年终奖金在内的。所以单位人事部门在核算本人的月缴费基数时,只能包括基本工资和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和绩效工资。除了年终绩效之外的奖金等要排除在缴费基数范围之内,除开年终奖金等之外,月均工资可能就是16000元,这个就是自己的缴费基数。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月平均收入2万元,而缴费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只按照每月16000元缴纳,估计多出的4000元就是年终奖金。对于年终奖金,公务员可以纳入缴费基数,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纳入缴费基数,这就是公务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的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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