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一家医疗机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案件冲上热搜,加上小洛熙事件的最新通报发布。
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医疗事故处理的实操程序,供医患双方查阅。




上述为官网截图
以下为《生活报新街派》披露信息
广东某医疗机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
监控显示:医生说手术“戳卡了”
事后,家属报警到医院调取监控,医生12日给他父亲第二次手术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第13:42:07秒开始,一位医生说:“其他的肠子我还没看,这钳子捅了吗,还是怎么回事?”另一位医生说:“我估计是戳卡了。”
什么是戳卡?生活报记者采访了我省一位外科专家,该专家表示,这是手术时建立的一个器具通道,大概有两根铅笔那么粗,一端有45度左右的斜面。“戳卡了”是医生的口语,一般的意思是,在放置戳卡过程中碰到了小肠的外壁。
尸检报告:小肠穿孔后腹腔感染 引起器官衰竭
小钟告诉记者,他父亲去世后,2024年10月22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他父亲的死亡原因进行尸检。
2024年12月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显示,肠黏膜层、黏膜下层及肌层见大量红细胞及炎症细胞浸润。间质血管空虚。余未见明显病理改变。鉴定意见:钟先生符合在“腹镜下双侧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中出现小肠穿孔后继发腹腔感染,引起小肠出血伴炎症、心肌出血、肺出血等,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有三方面医疗过失
有了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后,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25年1月27日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广州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8月22日,广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部分显示,2024年10月12日医生在全麻下对患者进行腹腔镜检查术,发现腹腔积存大量小肠内容物约500毫升,原双侧疝修补腹膜各有破口一处,直径约1厘米,可见肠内容物灌入。探查小肠,可见小肠破裂,破裂口约1厘米,腹腔感染,腹腔积液诊断明确。术后,患者生命体征不稳,转入上级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10月15日、17日,该院经过两次全院大会诊,并进行积极治疗,但是18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广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河源市深河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3方面医疗过失行为。
一方面,术中操作不当。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小肠穿孔可排除小肠本身疾病的可能性,考虑系第一次手术(疝修补术)术中损伤造成的,为医源性损伤。
另一方面,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鉴定专家组经认真查阅医患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及鉴定会现场询问获悉,第一次手术术后当晚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河源市深河人民医院值班医生未到现场查看患者,存在病情观察不到位。
第三方面,病情变化时抢救欠及时。疝修补术术后第1天早上河源市深河人民医院查房发现患者病情严重,CT检查后直到当天中午才进行二次手术,此时患者已发生腹腔严重感染、脓毒血症,延误了抢救时机,以致发生了不可逆的感染性休克,最终患者死亡。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深河医院负主责
广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深河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在疝修补术后出现肠瘘,继发腹腔感染,引起小肠出血伴炎症、心肌出血、肺出血等,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深河人民医院在本医案中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书》:调查表明,该院医务人员张某某存在违反外科操作规范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的违法行为,杨某某存在违反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的违法行为,两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发生。调查同时还发现,医生阳某某也存在未严格遵守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的行为也属于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
据此,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河源市卫生健康局对深河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4万元。
另据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因未严格遵守外科操作规范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造成医疗事故,2026年1月19日,张某某、杨某某、阳某某均被河源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分别限制执业1年、10月、3个月。
上述过程,与小洛熙事件官网披露的信息课件,遇到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是基本一致的。
小洛熙医疗纠纷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相关情况
2025年11月17日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启动行政调查,依法依规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6年1月12日,在公证机构全程公证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监督下,按患儿家属要求进行了专家回避,宁波市医学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国内权威专家9人,组成鉴定专家组,分别为小儿胸心外科3人、小儿超声组1人、儿科麻醉1人、儿科危重医学1人、CT诊断1人、法医学2人。
鉴定专家组对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时机、术前评估、手术方式选择、手术操作、术后监护、患儿死因进行了鉴定分析。
鉴定专家组认为患儿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大小分别约3mm和7mm,右房右室稍增大,同时存在肺动脉高压,有择期手术指征。
医方存在以下过失:术前“冠状静脉窦无顶综合征”诊断依据不足;未进行术前多学科讨论,术前评估欠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手术入路选择欠谨慎,手术操作出现失误,导致二次房间隔缺损修补,手术时间过长;术中出现突发情况处理及告知欠及时、欠规范;对患儿术后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变化的预判和认知不足,术后监测不到位,处理不够及时。医方上述过失与患儿术后并发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儿自身存在混合型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右肺静脉单干变异,房间隔缺损靠近右肺静脉及下腔静脉开口,增加了手术难度及风险,也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关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已签字确认。
调查组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关于切口缝合等情况。尸检报告中提及患儿右侧第3至第4肋间6.5cm的未缝合横行手术创口,系肋间肌切口,鉴定专家组认为,根据手术记录,肋间已采用1-0可吸收线缝合固定,无须再缝合肋间肌,医方处理未违反诊疗常规。关于心包右侧面5.0cm的未缝合手术切口,鉴定专家组认为,对于婴幼儿患者,为避免心脏压迫和积血导致心包压塞,心包切口一般不进行缝合。右心房表面止血海绵系可吸收再生氧化纤维素止血纱,常用于控制手术创面渗血,可在体内自然分解吸收,无需二次手术取出。
关于缺损修补操作。鉴定专家组认为,根据手术记录,主刀医师第一次修补房间隔缺损时,将两处相近房间隔缺损剪通为一个缺损后再进行修补,此处理未违反诊疗常规。
关于病历记录。在患方在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妇儿医院对病历进行了封存并如实提供给患方。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复核,在公证处全程公证下确定第三方数据鉴定机构,委托其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形成了电子病历鉴定书。综合复核专家和鉴定机构意见后认为,该病历书写不够准确、全面,术前讨论记录、死亡记录等不够规范,个别记录生命体征描述错误。
关于手术室监控录像。根据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手术摄像监控系统为各级医院选配装备。患儿手术所在手术间配有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用于实时监控的广角全景摄像头,因保护患者隐私需要,于2022年10月拆除了存储硬盘,只保留监控功能,用于实时了解手术室运行情况。另一个专用于麻醉车监控,具有存储和回放功能,所摄画面仅覆盖麻醉车区域。相关设备已在全程公证下由公安机关完成勘验。上述区域监控摄像配置符合相关规定。
有关责任人员和机构处理情况
调查组认为,针对医疗团队存在的过失和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根据医疗机构、医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责成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陈某贤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免去麻醉医师严某雅麻醉科主任职务;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吊销陈某贤医师执业证书,暂停PICU医师董某亚执业活动6个月,给予陈某贤、董某亚、严某雅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妇儿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医疗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医患沟通不力、缺乏人文关怀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已责成妇儿医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医院党委书记陈某警告处分,院长陈某水记大过处分并作免职处理,副院长郑某善作免职处理。
通过比较梳理上述两个案件,不难发现发生纠纷需要依法处理才是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案。那么具体如何做?
1.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证据保全
包括封存、复印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手术录像等证据
2.向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纠纷,启动调查程序避免经过1年的举报期限
3.如发生患者死亡的情况,需进行尸检查明死因,为下一步维权做好基础准备。
如果没有死因鉴定,即便医方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联系,在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上将产生巨大的障碍。
4.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通过上述两案来看,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面,公平性和公正性将进一步树立,患方如果认为医方过错明显,且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明确,不妨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解决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诉的问题,故如经过两次鉴定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不妨碍民事赔偿的主张。